第二十条
有效户外广告以及非广告的招牌、报栏、画廊、实物造型等户外设施,应当按规定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户外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的户外设施,应当及时修复、清洗或者拆除。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的要求,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规定,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