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城市照明灯光、景观灯光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保护要求,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的建(构)筑物和公共设施应当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设置景观灯光设施。景观灯光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设施完好,按照规定的时间开闭景观灯光。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