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水泥墩、停车位。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