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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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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九条

有效

在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道路路缘设置接坡;

(二)擅自在人行道和公共场地上设置地锁、水泥墩、停车位。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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