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车容整洁。城市道路上运输砂石、渣土、水泥等散装货物和液体、垃圾、粪便等物品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全覆盖、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或者带泥运行。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