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及其他公共场所从事设摊经营、兜售物品、揽工、派发广告等活动。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从事洗车、喷漆、维修、收购废品等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