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