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二条有效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责任如下:(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完好、整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