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