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容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个人承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