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湘潭市人民政府可以与长沙市人民政府、娄底市人民政府建立维修养护、水资源配置、水源水域保护、划界确权、联合执法、文化旅游等区域协同机制,促进灌区工程管理保护的统一性和科学性。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