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韶灌局根据水行政、自然资源、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的委托行使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发生的涉及水务、林木、权属、环保和破坏工程水利设施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韶灌局统一签订行政处罚委托书,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韶灌局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韶灌局应当根据委托,建立健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配置执法执勤车辆和装备器材。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