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韶山灌区教育基地的作用,加强韶灌精神和韶山灌区工程保护的宣传教育。

对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