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灌区工程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灌区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灌区工程的安全和有效运行。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募集等方式设立韶山灌区工程保护基金,专项用于韶山灌区工程保护。保护基金应当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