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灌区内属于本市管理权限范围的跨地域、多部门、多领域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专项工作推进、综合执法检查等工作或者事项。
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市、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应急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区域内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