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韶山灌区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保护、供水和用水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韶山灌区工程包括水库枢纽(水府庙水库)、引水枢纽(洋潭水库)、渠系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