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灌区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等变化适时调整。

灌区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用水价格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

灌区各类用水均应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向灌区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