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第二十八条有效用水户应当按照韶灌局规定时间提交年度用水计划,并签订用水合同。灌区用水户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扰乱供用水秩序。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