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水户应当按照韶灌局规定时间提交年度用水计划,并签订用水合同。

灌区用水户应当服从统一的供水调度,不得拦截和抢占水源,扰乱供用水秩序。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