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禁止在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堆放砂石、泥土、林木、垃圾等物体,影响工程运行、渠堤通行的;
(二)擅自开沟、立杆架线、埋管、安装(悬挂)广告的;
(三)擅自埋设或者架设取水管道、提水机具,开设分水涵,设置阻水设施的;
(四)擅自启闭、拆解或者移动分水涵闸、机泵、水文、气象、信息化等工程设备以及附属设施的;
(五)在渠堤、桥梁和有限高要求的建筑物下行驶超重、超宽、超高机械或者车辆的;
(六)毁坏、盗伐、滥伐工程防护林的。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