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韶灌局应当发掘和宣传灌溉工程建设和发展史,将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的渡槽、大坝、水闸、涵洞、隧道等水利设施和遗址遗迹纳入保护名录,设立相应标识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实施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