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文物保护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韶灌局应当发掘和宣传灌溉工程建设和发展史,将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的渡槽、大坝、水闸、涵洞、隧道等水利设施和遗址遗迹纳入保护名录,设立相应标识并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历史风貌实施管理和保护。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