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在灌区水库和渠道内从事下列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的行为:(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的;(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和污染水体的。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