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在灌区水库和渠道内从事下列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的行为:

(一)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液,倾倒废渣、垃圾的;

(二)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水生态和污染水体的。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