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灌区内干渠灌溉供水和其他供水的水量由韶灌局组织监测,水质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监测。受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水量、水质信息共享机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灌区工程供用水水质信息。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