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二十条有效灌区内按照属地原则,建立市、受益县(市、区)、乡镇三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灌区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防护林剪修养护、执法监督等工作。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