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七条有效灌区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由韶灌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经受益县(市、区)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韶灌局应当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告示牌、警示标志等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