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第十六条有效灌区内引水枢纽、干渠等控制性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由韶灌局负责管理保护。灌区内跨渠桥梁、沿渠道路作为公路使用、纳入公路管理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管护责任;作为乡道使用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灌区支渠及以下渠系工程由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维护。斗、农渠及以下的田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由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合理分摊用工和维护费用。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