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灌区水利工程实行岁修制度。

韶灌局管护的水利工程岁修,由韶灌局组织实施;受益县(市、区)管护的水利工程岁修,由受益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受益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岁修时,应当与韶灌局协商确定渠道的停水、输水时间,并在岁修完成后将岁修有关情况通报韶灌局。

本条所称的岁修,是指每年有计划地对灌区引水枢纽、渠道进行清淤、清障,对堤防、建(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进行除险加固,对水利工程机械设备等进行维修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