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受益县(市、区)以下人民政府应当将支渠及以下渠道建设纳入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立政府投入与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机制。

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村居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投资建设和管护灌区工程。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