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灌区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重)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韶灌局意见。建设项目需占用灌区工程用地或者灌排工程设施的,依法承担补偿、复建复绿等责任。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