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受益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灌区专项规划,依法确定灌区工程占用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权利人应当及时向灌区工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