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韶山灌区工程管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经批准的灌区专项规划是灌区工程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灌区工程的新建、改(重)建、扩建,配套设施以及其他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灌区专项规划。城镇、乡村建设以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不得影响灌区工程的安全与运行。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