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生态固基等措施,建设资江干流及其支流两岸生态廊道,提高森林覆盖率,调整树种结构和林分结构,增强森林保持水土和涵养水源能力。

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经营性生产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禁止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