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确权划界、“一河一策”等相关要求,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堤防、护堤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