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确权划界、“一河一策”等相关要求,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的河道管理边界设置明显标识,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堤防、护堤等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房屋以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