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三章 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修复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资江流域水能资源梯级开发的控制和管理,确因发展和民生需要,新建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综合效益评估,并依法报批。对资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