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条有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库、渠道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已批准的排污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并实现达标排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污口登记统计和建档立卡等制度,做好排污口编码、设置标牌等工作,加强排污口的日常监督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