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入工业园、开发区等工业集聚区,但在安全或者产业布局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