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资江保护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第十一条有效建设废弃物储存、处理设施或者场所,易产生水污染的物料堆场、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等,应当采取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不得污染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水库、渠道和地下水水质。禁止在资江干流及其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向外延伸五十米区域内建设垃圾收集、堆放、转运设施;已经建设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搬迁。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