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对质量退化或者受污染的耕地、脆弱耕地、不稳定耕地,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轮作休耕、土壤培肥、防沙治沙、退耕还林还草还湿,以及对受污染耕地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推进连片治理。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