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黑土地所有权人、承包权人、经营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水库的周边营造植物保护带。

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