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规划,组织实施坡耕地、侵蚀沟和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建立和完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水土保持工程建后管护。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