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土地保护利用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实施田长制、林长制和河湖长制时,应当明确和落实黑土地保护责任。实施田长制应当按照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的原则,设置省、市、县、乡、村和网格、户七级田长。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