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