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规定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的,由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