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车站、场馆、道路、广场、公园、河湖水域、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区域,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上述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