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要在沥干水分后投放;
(二)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要进行渣水分离或者油水分离,且不得在混入竹木类、废弃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后投放;
(三)有害垃圾在采取防止破损或渗漏的处理措施后投放;
(四)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
禁止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医疗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