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公示管理制度以及分类标准、投放指南等;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合理配置、更新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城市住宅区、农村居民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首次配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在责任区范围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知识宣传,指导和监督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或者翻拣、混合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向县(市)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管理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的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地方法规 · 朝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