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市)城建档案工作进行指导。

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市政公用、人防、水务、城管执法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