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确保城建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