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一条有效向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移交、捐献、寄存城建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城建档案,并可以对城建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