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免费查询、合法利用已开放的城建档案。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不按照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或者区、县(市)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