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提供、利用重要、珍贵的城建档案,应当用复制件代替原件。城建档案复制件盖有市城建档案馆或者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印章,具有与城建档案原件同等效力。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