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城建档案馆和区、县(市)城建档案馆(室)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的研究整理,充分开发利用馆藏城建档案,组织编辑出版城建档案材料,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等活动,提升城建档案开放水平和利用服务能力。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