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建档案的存储、处理、传递、利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涉密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