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六条有效城建档案的存储、处理、传递、利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涉密城建档案的保管、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